(2015)温永商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金武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金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特字第19号申请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被申请人:金某。被申请人:方某某。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金某、方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自愿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金哲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