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郜成周与被告张邦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成周,张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郜成周,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被告张帮华,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成周与被告张帮华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成周考虑到与被告张帮华系邻居关系,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帮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郜成周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成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成周承担。审判员 陈宝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