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诸葛刚、义乌泰和包装有限公司与义乌泰和包装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47号原告:诸葛刚。委托代理人:陈旭华。委托代理人:姚吴兵。被告:义乌泰和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被告: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被告:王旭。被告:王旭建。被告:王春。被告:何斌。被告:谢莲超。被告:王基行。被告:王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刚与被告义乌泰和包装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王旭、王旭建、王春、何斌、谢莲超、王基行、王美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