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鹏与高长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高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赵鹏,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执行人高长涛,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本院在执行赵鹏与高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长涛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长涛的银行存款29500元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鹏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高长涛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