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胡睿与杨育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睿,杨育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20号申请人胡睿,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杨育凯,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睿与被申请人杨育凯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在诉讼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育凯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育凯所有的甘ASVx**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杨育凯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赠与、毁损、隐匿、提供担保、设置抵押和办理过户手续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庭提出申请。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世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