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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乐田与张正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乐田,张正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050号申请执行人:金乐田,农民。被执行人:张正群,刘府初级中学职工。金乐田与张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凤民一初字00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正群偿还金乐田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