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红冠面粉公司与省饲料工业公司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卢学华,总经理。上诉人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作为起诉证据提交的由上诉人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第四条载明“履行过程产生争议由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薇代理审判员缪羽代理审判员陈雁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