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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9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柏耀柱与杨道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耀柱,杨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992-2号申请执行人:柏耀柱,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道柱,农民。柏耀柱与杨道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付培峰(系凤阳中学教师)欠杨道柱本金20000元及利息,杨道柱已申请执行并已冻结其工资账户,本院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杨道柱申请执行付培峰所得执行款37856元(尚未扣齐),而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