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研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丰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丰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鼎丰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谭某支付人民币33300元工资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鼎丰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将33699.50元转入法院账号,其中333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费399.50元已缴纳。申请执行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