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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梁前科与高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前科,高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45号原告梁前科。被告高志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前科与被告高志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前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