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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贝格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与太原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贝格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太原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82号申请人山西贝格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太原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桂晋生。申请人山西贝格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202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374001900185701986)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保险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太原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