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设备分公司与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设备分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3462号原告: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设备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西路。负责人:刘建强,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北路101号。法定代理人:陆之孝,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系公司成本部经理。原告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设备分公司与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克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设备分公司负责人刘建强、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设备分公司诉称,2013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乡居假日A3组团垃圾中转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型号为TDZ2型天吊式垃圾中转站1套,价款为12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交付设备,并经被告组织验收合格,但被告却只支付了设备款的20%(25800元),余款103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资金紧张、无钱支付为由予以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103200元,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因被告公司现状资金链断裂无法经营,被告待公司正常经营后支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乡居假日A3组团垃圾中转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型号为TDZ2型天吊式垃圾中转站1套,价款为12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设备,并经被告组织验收合格,被告支付了设备款的25800元,尚欠原告货款1032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采购合同一份、工程结算通知书、付款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设备的义务,被告亦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3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沧州市沧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专用设备分公司货款1032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