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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方勇辉与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辉,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89号原告方勇辉。委托代理人艾贵平,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东乡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方勇辉与被告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勇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艾贵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勇辉诉称,2014年5月9日被告将其新建的10KV线路配变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且双方就工程施工问题达成了书面协议,之后原告依约将工程完工后被告进行验收,现已正在使用中,事后被告只支付57492元工程款,对剩余部分至今未付,后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剩余的工程款及被告拖欠其他款项进行了结算,被告至今还欠原告款项为371758元,虽然原告多次催问,但都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71758元并承担工程款利息。被告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被告将其新建的10KV线路配变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且双方就工程施工问题达成了书面协议,之后原告依约将工程完工后被告进行验收,事后被告只支付57492元工程款,对剩余部分至今未付,后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剩余的工程款及被告拖欠其他款项进行了结算,被告至今还欠原告款项为371758元,虽然原告多次催问,但都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被告对账单为证,证据确凿充分,可做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包合同关系明确,属合法的民间承包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归还工程款,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归还工程款371758。该款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876.37元,由被告朱建民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述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泺分理处),上述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述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述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述处理。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李乔木人民陪审员  姜淑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