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5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良炎,周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59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914065-4。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职员。被告周良炎,住所天津市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北园1-1-701号。被告周燕,住所天津市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北园1-1-7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良炎、周燕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