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申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坤坤、董菊茹等与王坤坤、董菊茹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坤坤,董菊茹,董海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坤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菊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海航。再审申请人王坤坤因与被申请人董菊茹、董海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坤坤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属借款关系缺乏证据支持。董海航的民事起诉书和民事上诉书自相矛盾,董海航提交的证据也与他的主张矛盾,清楚说明本案为委托代理投资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其提供2015年2月13日章虎出具的石油投资承诺(复印件)作为新的证据,用以证明董海航的20万元是董海航委托其用来投资的。原审法院对董海航和董小亮提交的谈话录音断章取义,董海航清楚,2013年1月初其和董海航发现投资的事情被骗,感觉类似于章虎夫妇放黑款一样的,而并不是像董小亮所说其在放什么黑款。董海航原审期间提交的2013年6月27日董海航、董小亮与王坤坤的通话录音是伪造的,录音里有删减,其所说的用手“接”,董海航伪造成了“借”。王坤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董海航提交意见称:对王坤坤提供的2015年2月13日章虎出具的石油投资承诺(复印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是非常明显的借贷关系,不是委托代理投资关系。本院认为:王坤坤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提供2015年2月13日章虎出具的石油投资承诺(复印件)作为新的证据,用以证明董海航的20万元是董海航委托其用来投资的。经审查,该石油投资承诺与王坤坤在原审期间提供的章虎于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石油投资协议内容上相矛盾,且董海航对该石油投资承诺并不认可,故该石油投资承诺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王坤坤申请再审提出原判决认定其与董海航、董菊茹之间属借款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应为委托代理投资关系。根据原审查明的董海航分两次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王坤坤共汇款200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上述款项,利息约定为5分息,上述款项到期后,王坤坤向董海航偿还了9000元的事实,且董海航、董菊茹与王坤坤之间并无委托投资手续,董海航、董菊茹与章虎、王艳维之间亦未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故原判决认定董海航、董菊茹与王坤坤之间属借钱关系的事实是清楚的,王坤坤申请再审认为其与董海航、董菊茹之间系委托代理投资关系的依据不足。王坤坤申请再审称董海航、董菊茹原审期间提供的2013年6月27日董小亮、董海航与王坤坤之间的电话录音是伪造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王坤坤申请再审称董小亮、董海航与王坤坤之间的电话录音是伪造的,亦依据不足。综上,王坤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坤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