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山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山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彭山区看守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眉彭检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利,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成绵乐高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工地上与工友陶某某认识。徐某某以给陶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给陶某某一个名为“一生无悔”的网络聊天帐号,并借用梅某某的身份用“一生无悔”的帐号与陶某某聊天、谈恋爱。从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徐某某分别以梅某某奶奶生病、梅某某开车撞了人、梅某某的儿子生病住院等多种理由多次向陶某某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21500元。徐某某将骗取的钱用于打牌、生活开支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相应罚金。请法庭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具体情况,综合予以量刑。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另查明,2015年4月27日晩21时许,麻城市公安局中馆驿派出所通过“全警三员”信息获知,涉嫌诈骗罪的网上逃犯徐某某近期出现在中馆驿镇迎河集村徐家墩塆的家中,中馆驿派出所民警与协警赶到中馆驿镇迎河集村徐家墩塆徐某某家中布控抓捕,将徐某某当场抓获。还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出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古某某、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陶某某被诈骗钱财统计表、情况说明;湖北省麻城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麻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麻城市公安局中馆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光碟二盘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予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且被告人也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陶某某损失人民币2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岳龙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