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重庆渝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定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何定强,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188号原告重庆渝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三木花园3号2-6-2号,组织机构代码59920475-4。法定代表人宗榆韬,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云华,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廷超,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定强,男,汉族(未到庭)。被告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白杨湾聚和园6号(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定强、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428元,由原告重庆渝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毅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人民陪审员 徐明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