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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陈海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陈海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13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268号。负责人曾国峰,总经理。被告陈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海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涵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