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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毛骏与张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骏,张水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毛骏被告:张水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骏与被告张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7月3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院按原告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桃园新村”邮寄开庭传票后被退回,打原告留存的手机号135××××2293后应答为空号。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后被退回,又无法向其留存的手机号送达,应视为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毛骏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傅建华人民陪审员  曹秋菊人民陪审员  毛根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