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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华与被告李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华,李某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陈某华。被告李某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华与被告李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华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7元,由原告陈某华承担。审判员 李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祺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