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亚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5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7月13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川田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肇东市南三道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印刷厂门前时,与邵某某停放在路东侧道边的号东风标致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其抽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7.541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未提出量刑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邵某某、田某某证言、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二个零十五天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于再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