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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崔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珂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