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永义与刘祥于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义,刘祥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088-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义,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祥于(曾用名刘光明),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祥于(曾用名刘光明)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