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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与阳建清、舒良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阳建清,舒良香,徐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031号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38号村民周佑梅私宅。法定代表人赵红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先鹤,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系公司职员。被告阳建清。被告舒良香。被告徐涛。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阳建清、舒良香、徐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通知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未预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遇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