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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惠亚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亚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23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亚利,女,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居民。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亚利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健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亚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惠亚利在王卫利家中盗窃现金5500元,破案后赃款已追回返还失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惠亚利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惠亚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惠亚利与失主王卫利在本市城区东风大街华岳商场相遇,两人闲聊后一起逛街,后被告人惠亚利提出要换衣服,王卫利便将其带至自己位于青青家园一期1号楼1单元的家中,被告人惠亚利趁王卫利不备,打开王卫利放在沙发上的提包,掏出钱包,从中盗走现金5500元后逃走。5月21日,公安机关在西安市碑林区原鲁家村新旅程上东小区1号楼2003室将被告人惠亚利抓获,当场查获赃款4200元,后赃款全部追回,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惠亚利在侦审阶段的多次供述,失主王卫利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案件来源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惠亚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惠亚利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惠亚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轻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惠亚利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到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文侠审 判 员  左 敏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