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刑二终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自诉人尹某诉被告人赵某某等人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赵某某,赵某甲,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刑二终字第0021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尹某,男,56岁,汉族,农民,住海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51岁,汉族,农民,住海城市岔沟镇岔沟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男,30岁,汉族,农民,住海城市岔沟镇岔沟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45岁,汉族,教师,住海城市岔沟镇岔沟村。自诉人尹某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黄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海立刑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自诉人尹某的自诉一案不予受理。宣判后,自诉人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尹某对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黄某某提起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的自诉请求,因缺乏罪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上诉人提出对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黄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自诉,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海立刑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二、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就尹某上诉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千秋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冷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翰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