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与杨玲玲、杨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杨玲玲,杨军,刘付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53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麻兰镇驻地。负责人李孟辉,该支行行长。被告杨玲玲,农村居民。被告杨军,农村居民。被告刘付森,农村居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诉杨玲玲、杨军、刘付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雅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