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常与张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845号原告黄某常。委托代理人曾勇光,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常诉被告张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常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张某福达成和解。现原告黄某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福的起诉,属于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杨家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