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陶立刚与夏开铖、戴腊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立刚,夏开铖,戴腊香,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服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07号原告:陶立刚,男。委托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和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开铖。被告:戴腊香,女。被告: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服份有限公司。原告陶立刚与被告夏开铖、戴腊香、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服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立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立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立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立刚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