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县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欧美佳皮具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欧美佳皮具有限公司,赵海宝,郑长绿,董加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负责人:王如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苍南县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赵崇海。被执行人平阳县欧美佳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法德。被执行人赵海宝。被执行人郑长绿。被执行人董加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欧美佳皮具有限公司、赵海宝、郑长绿、董加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曾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郑长绿、赵海宝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浙闽边贸商城第9幢301室(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00192579号)房屋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郑长绿、赵海宝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浙闽边贸商城第9幢301室(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00192579号)房屋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