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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立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阳诉陈海俊买卖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阳,陈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保字第39号申请人林阳,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陈海俊,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其父林桐山的死亡抚恤金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林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孙淑清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林阳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林桐山的死亡抚恤金,待法院结案后进行提取。二、查封担保人孙淑清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吉祥小区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大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