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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68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2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