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社平与徐丽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社平,徐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杨社平。被执行人徐丽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徐丽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肥乡县贸易街营业所账号:60×××88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雁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