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乳执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春杰、尹丰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春杰,尹丰波,丛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执字第1660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春杰。被执行人尹丰波。被执行人丛培民。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0)乳银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尹丰波在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1×××45账户的存款113.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