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冀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阿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冀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李某。被告:阿苦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阿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阿苦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不参加劳动,没有居家过日子的行动和意愿,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被告无故离家后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多次寻找未果,原告2014年3月以被告阿苦某某以结婚为目的诈骗原告现金55000元去冀州市公安局码头李派出所报案,冀州市公安局2014年6月15日决定拘留阿苦某某。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冀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冀州市码头李镇邵村村民委员证明一份、冀州市公安局码头李派出所证明一份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两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系在诈骗犯逃人员。被告阿苦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4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仍杳无音信,被告现下落不明。另查明,被告系在诈骗犯逃人员。以上事实有邵村村委会证明、冀州市公安局证明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为证。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培养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也未生育子女,被告2014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郝全来人民陪审员马爱军人民陪审员刘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朋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