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俊平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平,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682号原告杨俊平,女,汉族,1941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陈磊,女,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平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俊平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俊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