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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金文强与边东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金文强。被告:边东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与文化路交口。负责人董怀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瑞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强与被告边东宏、李瑞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对被告李瑞贵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瑞贵的起诉。审判长赵立新审判员王树宁审判员孟寅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赵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