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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金文强与边东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金文强,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唐山市滦南县青坨营镇甸子村南9排30号。身份证号130205199007022716。被告:边东宏,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丰南区稻地镇边庄子村7排31号。身份证号130222197705063539。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与文化路交口。负责人董怀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军,系该公司职工。原告金文强与被告边东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文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立军、边东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文强诉称,2014年1月13日19时00分许,被告李瑞贵驾驶登记在被告边东宏名下冀B×××××冀B×××××挂重型半挂货车在唐港线19KM+75M处公路北侧由东向西倒行时,与沿唐港线由东向西行驶原告金文强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丰南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瑞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90322.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误工费40814.12元,护理费43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5485.6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牙齿修复费8000元,面部瘢痕修复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95782.13元。因冀B×××××冀B×××××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出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91599.72元。剩余104182.41元被告李瑞贵及车主边东宏应承担主要责任的70%即72927.68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中予以赔付。被告边东宏辩称,原告起诉的事故清楚,冀B×××××/冀B×××××挂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后,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我给原告垫付的5000元要求原告返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辩称,1、被保险人为薛建海的冀B×××××号半挂牵引汽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金额12.2万元,被保险人为边东宏的冀B×××××号半挂牵引汽车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限额为50万元,附加险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边东宏的冀B×××××挂半挂车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限额为5万元,附加险不计免赔在本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和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否则我司有权拒绝赔偿。2、被答辩人金文强主张各项损失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我公司不予认可。3、被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提交与本次事故具有关联性的医疗费票据原件予以佐证,答辩人不同意赔偿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被答辩人主张的误工费应当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表,以及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误工证明和停发工资证明,否则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答辩人认可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同意按照每天77元计算。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答辩人认为伤残等级过高,且为单方鉴定,答辩人并在举证期内提交鉴定申请,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答辩人的伤残进行鉴定。二次手术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准,尚未发生的损失答辩人不予赔偿。4、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当结合事故责任比例和伤残系数。5、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交通费,应当提交与本次事故具有关联性的正式交通费发票,否则答辩人不予认可。6、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鉴定费和诉讼费用不属于答辩人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19时00分许,李瑞贵驾驶所有权人为被告边东宏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货车沿唐港线19KM+75M处公路北侧由东向西倒行时,与沿唐港线由东向西行驶原告金文强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金文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瑞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金文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GCS15;额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额骨骨折;前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额部皮裂伤;双眼睑软组织挫伤;双眼球钝挫伤;下唇裂伤;右侧肩胛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上颌骨、下颌骨多发骨折短短错位。后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鉴定意见为:1、原告损伤评定为拾级伤残;Ia值为4%。2、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捌仟元,牙齿修复费用捌仟元,面部瘢痕治疗费用伍仟元。3、误工损失日为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前一日止。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人民币11118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60元,误工费人民币33553.05元,护理费人民币3346.69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5485.6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共计183929.6元。另查明,所有权人为被告边东宏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冀B×××××牵引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27日起始至2014年11月26日止;冀B×××××/冀B×××××挂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2月20日起始至2014年2月19日止,责任限额共计为人民币550000元。事故发生时冀B×××××/冀B×××××挂重型半挂货车严重超载。再查明,冀B×××××/冀B×××××挂重型半挂货车于2012年9月20日由原车主王晓强卖予被告边东宏。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间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的责任为主次责任,故李瑞贵承担事故70%的责任,原告金文强承担事故30%的责任。李瑞贵为冀B×××××/冀B×××××挂重型半挂货车的驾驶员,被告边东宏为该车的所有权人,对外应由被告边东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损失,再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及负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边东宏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外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中有病例取证的费用,对此费用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未提供全额的票据,此费用系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故酌定原告交通费损失为人民币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主张被告边东宏所有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货车超载该公司应免赔10%,该主张其他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对其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主张应结合伤残等级及系数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其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情重新鉴定,庭审中对原告伤残等级无异议,只对Ia值4%重新鉴定,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在庭审中口头裁定不予重新鉴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主张鉴定费不属于其赔偿范围,该费用系查明原告伤情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且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边东宏主张为原告垫付5000元要求原告返还,原告对金额认可,亦认可返还,故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45431.17元;二、被告边东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7282.93元;三、原告金文强返还被告边东宏人民币5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由被告边东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立新审判员王树宁审判员孟寅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赵旭金文强损失明细:1、医疗费:111184.06元①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8000元(鉴定意见)②牙齿修复费用8000元(鉴定意见)③面部瘢痕治疗费用5000元(鉴定意见)④门诊费1793.77元(票据)⑤住院治疗费88390.29元(票据)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60元43*50=2150元原告请求860元3、伤残赔偿金:25485.6元9102元*20年*(10%+4%)=25485.6元(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4、误工费:33553.05元误工期: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12月24日共计305天(鉴定意见)(3336元+3277元+3288元)/3/30天*305天=33553.05元(误工证明、工资表)5、护理费:3346.69元28409元/365天*43天=3346.69元(居民服务业标准)6、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50000元*(10%+4%)=7000元7、交通费:500元(酌定)8、鉴定费:2000元(票据)合计:183929.6元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应赔偿:145431.17元(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79885.34元1、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2、伤残赔偿限额:69885.34元7000元+25485.6元+33553.05元+3346.69元+500元=69885.34元(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65546.36元(111184.06元-10000元+860元+2000元)*70%=72829.29元72829.29元*(1-10%)=65546.36元二、边东宏应赔偿:7282.93元72829.29元*10%=7282.93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