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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异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乡县佳泰农业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乡县佳泰农业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异字第7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武乡县佳泰农业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卫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该联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武乡信用社)申请执行武乡县佳泰农业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乡佳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乡佳泰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武乡佳泰公司称,作为被执行人,因未收到过执行法院到拍卖现场的通知,于2015年7月6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没有作出裁定答复,在7月31日的拍卖公告中,无视5月13日、6月11日依法实施拍卖执行行为“流拍”的事实,在7月31日恢复为5月13日第一次拍卖所确定的2330万元的“保留价”,重复按照第一次程序进行的执行行为无法律依据,拍卖程序违法,既不能排除山西卓信拍卖有限公司存在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嫌疑,也不能排除执行法院、山西卓信拍卖有限公司、竞买人相互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嫌疑。请求:1、对异议人7月6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按照法定审查程序,裁定答复;2、依法裁定撤销对异议人查封财产7月31日的拍卖执行行为;3、依法裁定撤销山西卓信拍卖有限公司对异议人查封财产的拍卖资格。本院查明,2012年9月3日,武乡信用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2012年9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乡佳泰公司发出(2012)长执字第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佳泰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1、缴纳欠款本息14730916.50元(本金1200万元以及至2012年3月21日的利息2730916.5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2012年3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止的利息;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到执行完毕为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110185元,申请执行费82130.92元。同年9月15日,武乡佳泰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未在执行通知书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同年9月25日,本院向武乡佳泰公司送达(2012)长执字第7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佳泰公司在申请执行人武乡县信用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和机器设备。2014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武乡信用社向本院提出对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武乡佳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和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同年6月27日,本院根据武乡信用社的申请,向本院证据技术中心委托进行评估。经评估机构评估,被查封的武乡佳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和机器设备价值共计23235819元。同年12月17日,本院向武乡佳泰公司送达评估报告,武乡佳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15年1月30日,本院委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进行拍卖。选定拍卖机构后,拍卖机构于同年5月13日拍卖流拍,于同年6月11日再次拍卖流拍,准备于同年7月8日进行第三次拍卖时,被执行人武乡佳泰公司于同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同年5月13日和6月11日两次拍卖未通知武乡佳泰公司到场。本院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反映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决定暂缓执行停止拍卖,本院通知了武乡佳泰公司,并告知武乡佳泰公司拍卖机构将重新组织拍卖。拍卖机构定于在同年7月31日重新拍卖后,本院于同年7月22日以打电话和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佳泰公司于同年7月31日到拍卖现场,同年7月28日武乡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卫红和股东王国珍来本院确认收到通知,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于拍卖日到场,本院在拍卖机构于2015年5月13日和6月11日两次拍卖时,未在拍卖的五日前通知被执行人武乡佳泰公司到拍卖现场,武乡佳泰公司于同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本院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反映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停止拍卖,本院通知了武乡佳泰公司,并告知武乡佳泰公司拍卖机构将重新组织拍卖,依法保障了武乡佳泰公司的合法权益。拍卖机构定于在同年7月31日重新拍卖后,本院于同年7月22日以打电话和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佳泰公司于同年7月31日到拍卖现场,但该次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武乡佳泰公司提出的依法裁定撤销山西卓信拍卖有限公司对异议人查封财产的拍卖资格的请求,不属于本院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乡县佳泰农业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申志勇审判员  赵喜平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