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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赖照平、王栽三与王栽三、方小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66号原告:赖照平。被告:王栽三。被告:方小娜。被告:徐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照平与被告王栽三、方小娜、徐新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照平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栽三、方小娜、徐新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照平撤回对被告王栽三、方小娜、徐新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赖照平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