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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589号原告师某某,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