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781号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东门转盘祥和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2150-1。法定代表人:曹自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相柏(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光荣(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一般代理。被告:刘建港,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