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商初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创新板材有限公司、宜昌同升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创新板材有限公司,宜昌同升商贸有限公司,钟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707-1号原告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经济开发区会仙五路创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崔立新,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创新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被告宜昌同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21号-1-161号。被告钟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王府大道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创新板材有限公司、宜昌同升商贸有限公司、钟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山东创新板材有限公司、宜昌同升商贸有限公司、钟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杰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