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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华,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47号原告:陈志华,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电,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磊。身份证号:××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陈志华诉被告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证据说明不交费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钊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