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华,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47号原告:陈志华,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电,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磊。身份证号:××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陈志华诉被告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证据说明不交费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钊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