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郝红梁、郑凯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郝红梁,郑凯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80号原告王雪梅,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冠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红梁,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凯菊,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梅诉被告郝红梁、郑凯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雪梅撤回对被告郝红梁、郑凯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王雪梅负担。审判员 王会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红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