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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华辉申请执行刘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辉,刘新,张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华辉,男,XX37。被执行人刘新,男,XX98807184316。被执行人张文祥,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中心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兴华村612号4门301室,身份证号码:230603196507032514。申请执行人华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80000元,因被执行人的工资已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王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