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一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聂凯与济南峻玮机械有限公司、张荣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凯,济南峻玮机械有限公司,张荣静,张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凯,1974年11月28日,从事个体物流运输。委托代理人:刘怀勇,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峻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荷花路苏家村荷花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荣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静,济南峻玮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强,济南峻玮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上诉人聂凯与被上诉人济南峻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玮公司)、张荣静、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五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聂凯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244元,减半收取41122元,由上诉人聂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振贞审 判 员 娄勇军代理审判员 曹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