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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郑某,男,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平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杨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相识,并于2007年2月在溆浦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一直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虽经原告多次劝诫但被告均无任何改变。2002年,原告因吸食毒品被羁押至常德强制戒毒一年。2014年10月又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花桥派出所抓获并罚款2000元。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0日向贵院起诉离婚,后因被告苦苦相求,原告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撤回起诉,但是经过这么久,被告始终没有任何改变。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向正武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向某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向某未到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及事实差别极大,有违背事实存在,在证词中说我吸毒一事,本人确有难言之隐。1997年我与原告人自由恋爱,2007年领取结婚证,在这段期间,我一直兢兢业业、本份做事,那时被答辩人家境惨苦,父亲老弱多病,因肝炎一直未能从事任何劳动,哥哥又因犯罪被判无期徒刑在监狱服刑,家里无男丁从事繁重体力活,我一直对原告家里不离不弃,再苦再累也相信有阳光幸福的日子。原告也是因此才和我结婚,婚后一直平淡生活,直到2002年因原告有打牌、赌蹲的习惯,也因家里经济有所好转,我一直在益阳做烟草生意,所有积蓄都由原告保存。因原告经常在外打牌,夜不归宿,慢慢就有了一些流言风语传进我的耳朵。被告看在儿子份上,不计前嫌原谅原告。2009年到北京开饮食业,直至去年下半年因北京店面到期,短期未能找到满意的当口,我们就从北京回老家。回来以后,家中的钱物一直由原告保存,而她又开始夜夜在外打牌,而且赌的很大,祖市殿丈母家的人都开玩笑说我是乞丐,而老婆是富婆。除了在溆浦买房子的钱以外,多余的积蓄她在外打牌、赌博,家里的两个儿子从出生到现在都由我妈妈抚养,今年上半年被答辩人当着我家人说,以前娘家经济条件差,现在的我不为任何而活,只为自己而活,前段时间又亲口列我说两个儿不是你亲生,现又在外面重新找到心仪的男人。再次伤害了家庭,可以说造成今天的这样地步,被原告有大半的过错。原告暂且坚决不同意离婚,有一些事务未调解协商妥当,夫妻共同财产及积蓄未详细,又加上我要求跟两个儿子做亲子鉴定等要求末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12月17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向正武。2007年2月26日,双方在溆浦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4月5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向某。婚后,双方偶尔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原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以双方和好于2014年12月9日申请撤诉,现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溆民一初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且育有两个小孩,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彼此尊重,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