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执民字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深圳市天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拱执民字6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喜红。被执行人杭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儒光。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天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我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杭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杭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排查:一、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二、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浙A×××××号、浙A×××××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到期后若仍需继续查封,请予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三、银行存款情况:通过浙江省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5年2月26日杭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为63.18元,2015年3月9日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为740.61元。本院已冻结了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开户的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半山支行营业室1202020019900102074帐户,实际冻结金额672.07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9月8日止,冻结到期后若仍需继续查封,请予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四、其它执行强制措施:由于被执行人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州元康太阳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6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郑科贵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厉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