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海小妮申请执行周巍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小妮,周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海小妮。被执行人周巍巍。海小妮与周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0日海小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海小妮与被执行人周巍巍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按和解协议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 王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斐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