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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海小妮申请执行周巍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小妮,周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海小妮。被执行人周巍巍。海小妮与周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0日海小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海小妮与被执行人周巍巍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按和解协议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 王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斐斐 更多数据: